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道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速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兆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速美國際有限公司、孫兆慶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嘉速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速公司)簽有聘任契約書,聲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48,80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聲請狀所提出之聘任契約書,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嘉速公司與聲請人間,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孫兆慶為債務人,是聲請人與孫兆慶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未臻明確。綜上,聲請人聲請孫兆慶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