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 林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5元(計算式:7,300×15.85=115,70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