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2號附民原告 鄭宇薰 附民被告 曾韻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韻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111年度交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鄭宇薰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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