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慶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燕 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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