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陸天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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