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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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8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鍾淑珠
李侑如 被告 何忠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