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敬虔 即 鄭翠芬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律為 即鄭翠芬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信懿 即鄭翠芬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君 即鄭翠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