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明龍 被告匯源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祥弘 住臺北市○○區○○路被告 謝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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