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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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11號上訴人 林嘉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翊夢 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7,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