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21號聲請人 冷翊 相對人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3,257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09年3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如調解方案)並於109年3月19日中午12時前匯入勞方等32人各自薪轉帳戶內。調解方案:…冷翊:109年2月份工資29,877元、
109年3月工資8,737元、積欠油資610元、資遣費14,033元,共計53,257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民事陳報狀、存摺帳戶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3,25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