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孟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更字第104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孟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孟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判決確定各罪,法院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固即發生實質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但此係指法院不得就原裁定所示各罪,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者而言。倘原裁定確定後,因尚有另案判決確定之一罪或數罪,亦合於與原裁定一罪或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或原裁定中之一罪或數罪,依法應與其他判決確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或原裁定各罪有部分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致須重定應執行刑時,因檢察官嗣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基礎不同,法院再為裁定,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違。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孟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被告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8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被告復提起再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台抗字第21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然因原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之部分罪刑宣告,業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部分撤銷並改諭知免訴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基此,原定應執行刑之定刑基礎既已變動,自有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

1年1月

1年2月(2罪)

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

1年2月(32罪)

有期徒刑

1年

1年2月(2罪)

1年1月(6罪)

犯罪日期

111/06/13~111/06/28

111/06/13~111/06/27

111/06/15~111/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93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5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0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1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66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981號

判決日期

111/12/07

112/02/22

112/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1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66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0

112/03/28

112/05/0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3號

①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臺高檢112年度執字第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44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

1年2月

1年4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6罪)

1年(3罪)

有期徒刑

1年4月(2罪)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6/18~111/07/07

111/06/17

111/06/18

111/06/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41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686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67號

判決日期

112/02/22

112/05/17

112/0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686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8

112/06/20

112/09/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3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6號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2.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45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

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15罪)

1年2月(4罪)

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11/07/05

111/07/08

111/06/28

111/06/15~111/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583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9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8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763號

判決日期

112/04/25

112/11/15

112/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8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7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3

112/12/19

113/01/23(聲請書誤載為113/01/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2.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6號

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1年1月(2罪),就該等部分改諭知免訴判決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4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7/08

111/05/23~111/05/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6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2號

判決

日期

113/03/20

113/05/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2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3/04/23

113/07/0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3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2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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