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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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8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沈文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袁智亮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對第三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835號核發移轉命令在案,且未經第三人聲明異議或債權人聲請撤回而終結,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顯為重覆聲請執行,毋庸另為執行。另債權人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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