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政霖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郭政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仍存在。是聲請人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