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收養人 孫福山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孫福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孫福山於民國99年1月2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孫福山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孫福山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女,而養父孫福山於99年1月21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養父死亡時是否有繼承遺產?)有,我有繼承他的存款58萬元,他的後事是我辦的;(問:何時被收養?)民國75年時,我出生時就被收養;(問:本生家、養生家有無兄弟姊妹?)沒有」。另聲請人本生父母 孫志功 、孫 鄒順美 亦到庭證稱:「(問:是否同意聲請人回本生家?)是的,因為我們膝下沒有兒女,所以希望聲請人回本生家照顧我們;(問:孫福山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只有我孫志功一個弟弟,沒有其他的」等情,此有本院99年8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雖有繼承養父之遺產即動產新臺幣58萬元,惟其金額不多,且係用來辦理養父之後事,而當初係屬伯姪間之收養,收養人與聲請人之生父除聲請人外,均無其他之子女,如聲請人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而回復本家,因屬同姓宗親,亦無養家香火延續之顧慮,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孫福山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孫福山之收養關係,並無上述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