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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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5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含離婚3,000元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1,000元)。
二、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