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83號聲請人 鄧祈成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汶芯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