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聲請人宜福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秀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FR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未蓋宜福塑膠有限公司大小章,請提出具備通知人印文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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