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簡婉倫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