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海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海霖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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