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鄭新群 相對人 林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三個月租金共新台幣9萬元未付,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5日內給付否則終止租賃契約等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身分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