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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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孫永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依據本基金會第4屆101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並依據教育部民國101年3月30日臺社㈣字第0000000000D號函,修正原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23條,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
101年7月17日臺社㈣字第1010130871號書函、捐助章程修正案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主管機關教育部並以101年7月17日臺社㈣字第1010130871號書函同意變更。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經檢察官回覆稱該捐助章程內容之修訂,經查於法核無不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0日雲檢文玄101民參5字第21924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松坤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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