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建勝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東盟通運報關股份有│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05年6月22日│22,870元│AK0000000││││限公司 張慶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