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丁○○、 陳惠玲 、丙○○、乙○○、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220元(計算式:原告就各系爭土地所有持份價額:13,333+2,520,000+133,333+1,733,333+4,780,222+2,680,000+773,333+480,000+1,946,667+400,000+213,333+60,833+231,167+213,333+13,333=16,192,220,小數點以下均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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