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梅生 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提出自民國105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所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存摺內頁,分別記載自105年1月11日至107年8月31日、106年5月至107年8月、104年12月16日至105年8月29日、105年10月13日至107年9月3日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王道銀行存摺105年11月至106年4月及107年9月迄今,郵局、土地銀行、富邦銀行存摺分別自107年9月1日、105年11月2日、107年9月4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提出商業保險保險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陳報現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日用雜支及醫療費、健保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7年9月30日屆期失效,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6樓之7」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日用雜支及醫療費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療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請聲請人提出「1996年CN-4763」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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