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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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60號原告 陳胎順 被告高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