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靜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源保
一、債務人李靜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靜娟、謝源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