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959號聲請人 羅以佳 聲請人 羅偉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麗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台端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據,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