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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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11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王顥閔
鄭明輝 被告 徐榮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