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原告 黎信福
吳明哲 鄭新傳 李佳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