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永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徐永國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1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徐永國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1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2)。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永國│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96%│││276821││月24日起│││││3元│││││├──┼───┼─────┼──────┼──────┼───────┤│002│新臺幣│徐永國│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96%│││167760││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永國│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6821││0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永國│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760││0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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