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44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堃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堃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菀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302號被告劉堃煌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堃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5年4月18日17時33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飲酒後,仍於同日17時33分許前之某時,自新北市○○區○○路上之工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33分許,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新北環快與環河東路4段交界處,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堃煌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係因從汽車烤漆工作,每天都在呼吸有機溶劑,長時間吸入香蕉水,導致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受影響等語。惟查,所謂香蕉水,即為松香水之他稱,其主要作用為油漆之稀釋劑,其主要成分則為甲苯,與酒精之成分乃係乙醇者並不相同,且被告所提出之香蕉水,經送驗結果認其成份為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二醇丁醚,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5年7月12日法醫毒字第10500034170號函附卷可稽,更足認被告所吸入之香蕉水並不含有乙醇成份之情,應堪認定。再者,酒精測定器乃是藉由受測者嘴巴所呼出之二氧化碳以檢驗呼氣中之酒精濃度,是以,縱使受測者體外有酒精成分存在,但倘其體內並無酒精成分者,當亦無測出酒精反應之可能,況本件所實施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僅對氣態酒精(乙醇)施行酒測等情,有瑞立科技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瑞業字第10509019號函在卷足憑,是甲苯及香蕉水既不含酒精成分,故人體於酒測前長時間吸入甲苯或香蕉水,固會顯現類似酒醉之症狀,然仍不致影響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本件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檢察官王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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