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債權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泰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荃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荃程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