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瑀婕 被告 謝修平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