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零壹拾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億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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