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債權人 林文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106年12月新台幣11,570元、107年1月新台幣920元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依台端提出之發票影本,營業人為永興餘企業社,如永興餘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台端非永興餘企業社之負責人,則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