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52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吳金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依戶籍謄本記載債務人姓名應為 陳吳金寳 ,而非陳吳金寶,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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