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12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債權人(本件債權人原係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非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②登有債權讓與公告之報紙一份。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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