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922號債權人甲○○
號9樓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未依上開格式製作,請具狀補正之。
二、聲請狀繕本一件。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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