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87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許可

相對人南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係以相對人南祥物流有限公司(下逕稱南祥公司)貸款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6,240元未依約償還,相對人 陳傳祥 (下逕稱陳傳祥,下與南祥公司合稱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經多次催討無著,顯係拒絕給付,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主張南祥公司已登記解散,登記地址無繼續營業,已搬遷不知去向,有逃匿之情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影本為據,然無從以南祥公司已登記解散,遽認該公司將移住遠方或逃匿。聲請人亦主張陳傳祥之聯徵紀錄有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款項全額未正常償還,且近半年均繳最低應繳金額且欠款持續增加,顯見陳傳祥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云云,聲請人僅據聯徵資料,泛稱陳傳祥已無資力清償債務,而未具體敘明陳傳祥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陳傳祥有何上開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再者,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金錢請求僅3萬6,240元,若一般人有正常之工作,應可在合理期限償還,亦難以認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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