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
蕭文濱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