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則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則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則安因違反職役職責─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本院於107年
5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於10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本院於106年
2月24日以106年度審軍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士簡字第
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3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6年9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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