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6號聲請人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菁 代理人 沈靜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24日、103年
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全徽道安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470元│102年11月25日│IN0000000│││限公司劉達菁│行新店分行││││├──┼───────┼─────┼───────┼───────┼─────┤│002│全徽道安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9,118元│102年12月25日│IN0000000│││限公司劉達菁│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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