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聲請人 林錦村 彰化縣○○鄉○○村○○街○○○號相對人 王銘珠 相對人 吳鴻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銘珠、吳鴻山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王銘珠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銘珠、吳鴻山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王銘珠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到期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後,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經查附表一編號003、005、007、010、012、015之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105年2月31日、105年4月31日、105年6月31日、105年9月31日、105年11月31日、106年2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故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即民國105年2月29日、105年4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6年2月28日,其利息起算日亦同,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CH439395││├──┼───────┼─────────┼───────┼──────────┼────────┼──┤│002│103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1月31日│105年1月31日│CH439396││├──┼───────┼─────────┼───────┼──────────┼────────┼──┤│003│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2月29日│105年2月29日│CH439397││├──┼───────┼─────────┼───────┼──────────┼────────┼──┤│004│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CH439398││├──┼───────┼─────────┼───────┼──────────┼────────┼──┤│005│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CH439399││├──┼───────┼─────────┼───────┼──────────┼────────┼──┤│006│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CH439400││├──┼───────┼─────────┼───────┼──────────┼────────┼──┤│007│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WG0000000││├──┼───────┼─────────┼───────┼──────────┼────────┼──┤│008│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7月31日│105年7月31日│WG0000000││├──┼───────┼─────────┼───────┼──────────┼────────┼──┤│009│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WG0000000││├──┼───────┼─────────┼───────┼──────────┼────────┼──┤│010│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WG0000000││├──┼───────┼─────────┼───────┼──────────┼────────┼──┤│011│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WG0000000││├──┼───────┼─────────┼───────┼──────────┼────────┼──┤│012│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WG0000000││├──┼───────┼─────────┼───────┼──────────┼────────┼──┤│013│101年2月23日│46,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WG0000000││├──┼───────┼─────────┼───────┼──────────┼────────┼──┤│014│101年2月23日│52,000元│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WG0000000││├──┼───────┼─────────┼───────┼──────────┼────────┼──┤│015│101年2月23日│52,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WG0000000││└──┴───────┴─────────┴───────┴──────────┴────────┴──┘┌───────────────────────────────────────────────────┐│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16│104年1月10日│1,000,000元│未記載│104年1月11日│WG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