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提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產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借據、確定判決、裁定等)。
(四)被繼承人若為榮民,其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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