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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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本案被告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黃瀞儀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