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0號聲請人 蔡瑞騰 相對人 林阿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並開立本票予聲請人以為擔保。茲因債務人林阿招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90年2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因債務人無力清償,乃開立新本票予聲請人並換票,至99年2月15日債務人復持此三紙本票換票,詎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中墩│三│3-3│建│322│12/1000│├─┼───┼────┼───┼───┼──────┼─┼─────┼──────┤│2│臺中│中區│中墩│三│3-13│建│36│12/1000│├─┼───┼────┼───┼───┼──────┼─┼─────┼──────┤│3│臺中│中區│中墩│四│17-6│建│3│65/6000│├─┼───┼────┼───┼───┼──────┼─┼─────┼──────┤│4│臺中│中區│中墩│四│18-1│建│15│65/6000│├─┼───┼────┼───┼───┼──────┼─┼─────┼──────┤│5│臺中│中區│中墩│四│18-2│建│207│65/6000│├─┼───┼────┼───┼───┼──────┼─┼─────┼──────┤│6│臺中│中區│ 柳川 │四│2-1│建│32│65/6000│├─┼───┼────┼───┼───┼──────┼─┼─────┼──────┤│7│臺中│中區│柳川│四│2-2│建│236│65/6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70│中墩段四小段│住家用│第12層:││全部││││17-6、18-1、│鋼筋混凝土造│34.99││││││18-2地號、柳川│12層│合計:34.99││││││段四小段2-1、││││││││2-2地號│││││││├───────┤│││││││臺中市○○路││││││││216號12樓之1│││││├─┼──┼───────┼────────┼──────┼─────┼────┤│2│836│中墩段三小段│住家用│第11層:│陽台:8.02│全部││││3-3、3-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3.3│││││├───────┤12層│合計:23.3││││││臺中市○○路二││││││││段68號11樓之8│││││├─┴──┴───────┴────────┴──────┴─────┴────┤│共有部分:││1.中墩段四小段684建號,面積:142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6000。││2.中墩段三小段781建號,面積:618.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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