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 莊斐文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敏碩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雲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