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ABPUSANGKHOM(中文名尚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ABPUSANGKHOM(中文名尚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ABPUSANGKHO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LABPUSANGKHO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2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是泰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恩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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