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世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惠文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西班牙商傑仕比股份有限公司(JCPSPORTWEAR,SOCIEDADLIMEADA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