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